谁更欢迎“后悔权”?消费者还是房产商?

作者:金可中2009-06-1213:18:43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默认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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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称此次修改将进一步拓宽消法适用范围,例如保护精神商品的消费。此外,三类商品交易或将适用后悔权,包括购买汽车、房屋等。基于房价的昂贵和住房交易的普遍,“买房后悔权”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在买房这样涉及消费者巨大利益、交易额巨大的消费上,设定一个冷静期,给消费者后悔的权利,这种人性化的权利,是现代商业文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进步的产物。但是这样的后悔权看来大胆地超越了中国现阶段的市场发展状况,表面上看中国的消费者拥有比西方国家更多的权益,但执行效果会怎么样,让我疑虑重重。比如说欧盟法律中就有关于试用权的相关规定,如消费者订购一个不了解其性能的货物,且是远程购买的并超过40欧元,则消费者拥有14天的试用期。同时明确规定,14天的试用期,卖方必须用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提示。卖方不仅要提示有14天试用期,还应包括,买方在14天里拥有无因无偿的退货权。无因即不需要说明理由,无偿即货物退回去的费用仍然由卖方负责。如卖方没有书面形式提示,则一个月内的任何一天,消费者都可以继续无因无偿地退货。但这一法律明显不适用于汽车,更别说房屋等不动产交易了。

那么国内的消费者真能享受这一特权吗,我看未必。其实这个消息真正利好的是那些习惯了制造楼市虚假繁荣的房地产商们。他们本身就喜欢自己玩“自买自退”的游戏,当然更喜欢更多的消费者参与进来了。当然了,一旦消费者果真与开发商们达成了购房合同,他们再想退房却也并非易事。很可能出现的情况是,真正到了落实层面,后悔权往往会停留在取证、推理、认定等繁琐的程序之内左右徘徊。加上许多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们的相互依赖关系,这种落实也往往会随着强势集团的干预而胎死腹中。现在的国内房产交易,开发商明显是强势方,哪怕现在楼市低迷,也不见态度有所好转,看看任志强的胡说八道就可窥见一二。那么这样的后悔权在房产交易中,究竟谁会利用更多呢?很多评论的担忧并无空穴来风。多数人表现出的担忧多于兴奋。最近媒体披露出房产商用“左手卖出,右手买进”来制造楼市虚假繁荣,如果真的有了后悔权,商家自卖自买就更方便了,岂不是给虚高的房价火上浇油吗?

其实如果是为了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和执法机构应加大对购房合同的监管。可以在购房合同中列举多项解除合同的条款,并加大对不法房产商的惩治力度。一旦现出现了列举的条款的情形,消费者即可以主张解除该合同,而房产商还得附加赔偿。现在的法律,我看不仅保护不了消费者,反而为房产商制造了机会,大概更受房产商的欢迎了。

本文作者:金可中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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